(2017)皖0621执149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09-26
案件名称
徐州百事利钢结构安装有限公司与安徽省东邦机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濉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濉溪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濉溪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0621执149号申请执行人:徐州百事利钢结构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徐州市。法定代表人:王作远,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许天枢,男,1964年3月31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徐州市泉山区,系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安徽省东邦机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淮北市濉溪经济开发区。法定代表人:黄成明。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徐州百事利钢结构安装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安徽省东邦机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支付货款33500元及逾期违约金。本案在执行中,依职权对上述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查询,未查找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且适宜处置的财产。本院依职权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现本院依职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故本案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时,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安徽省濉溪县人民法院(2015)濉民二初字第00331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周开山审判员 张占楼审判员 赵 杰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马 灿附:相关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