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104执301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李阳阳与吉林省老参堂商贸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阳阳,吉林省老参堂商贸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百一十九条
全文
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0104执301号申请执行人李阳阳,女,住长春市宽城区。被执行人吉林省老参堂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春市朝阳区西安大路中银大厦B座1210室。负责人张家诚,董事长。关于李阳阳与吉林省老参堂商贸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的(2016)吉0104民初2757号民事调解书达成如下协议:吉林省老参堂商贸有限公司于2016年11月8日之前一次性给付李阳阳工资20960元;如果吉林省老参堂商贸有限公司未按前款约定履行,则应再给付李阳阳经济补偿赔偿金、社保费等39424.56元。因被执行人未按判决书内容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因被执行人下落不明,未能送达,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查询,查明被执行人无银行存款、无车辆,无房产,无土地使用权;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有关消费的若干规定》第一条,已对被执行人及其法定代表人张家诚等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现通过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已实现债权0元,尚有60384.56元债权未履行。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6)吉0104民初2757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郭俊立审 判 员 李长顺代理审判员 闫 涵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李佳萍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