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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121民初1084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刘青青与吕振涛、河北省保定市涿州市德辰达包装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舞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舞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青青,吕振涛,河北省保定市涿州市德辰达包装有限公司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舞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121民初1084号原告刘青青,女,1990年5月12日出生,汉族,住舞阳县。委托代理人刘金岭,舞阳县文峰乡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吕振涛,男,汉族,住舞阳县。被告河北省保定市涿州市德辰达包装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保定市涿州市义和庄乡白庄工业园。负责人张海,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刘青青与被告吕振涛、河北省保定市涿州市德辰达包装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原告刘青青于2017年6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青青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青青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刘青青负担。审判员 郜 飞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宋文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