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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981民初1190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高州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高城信用社与谭锡辉、黄日超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高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州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高城信用社,谭锡辉,黄日超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高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981民初1190号之一原告:高州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高城信用社,地址:高州市文明路63号。主要负责人:吴立平委托代理人:杨寿恩,该社员工。委托代理人:黄俊超,该社员工。被告:谭锡辉,男,1964年11月6日出生,汉族,高州市人,自由职业,住高州市。被告:黄日超,女,1964年07月25日出生,汉族,高州市人,自由职业,住高州市。本院在审理原告高州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高城信用社诉被告谭锡辉、黄日超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6月28日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对被告浙谭锡辉、黄日超的起诉。本院认为,在宣判前,原告高州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高城信用社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根据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和《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高州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高城信用社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46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李卫华审 判 员  黄德强人民陪审员  杨 柳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钟一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