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707执199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连云港赣榆支行与徐进京、朱春燕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连云港赣榆支行,徐进京,朱春燕,庄传考,朱孔果,连云港亿豪担保投资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707执199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连云港赣榆支行,住所地连云港市赣榆区青口镇黄海路23号。负责人:韦志余,行长。委托代理人:姜守暖,系该行职工。被执行人:徐进京,男,1975年9月18日出生,汉族,住连云港市赣榆区。被执行人:朱春燕,女,1974年12月10日出生,汉族,住连云港市赣榆区。被执行人:庄传考,男,1965年2月22日出生,汉族,住连云港市赣榆区。被执行人:朱孔果,男,1971年1月18日出生,汉族,住连云港市赣榆区。被执行人:连云港亿豪担保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连云港市海州区海宁西路9-7号。法定代表人:朱孔宜,董事长。本院在执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连云港赣榆支行与徐进京、朱春燕、庄传考、朱孔果、连云港亿豪担保投资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在规定期间内向申请执行人送达了提供被执行人财产通知书、风险告知书。并与申请执行人进行谈话,了解被执行人目前执行线索和财产状况。2017年1月11日,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的财产(银行存款、土地、房产、车辆、工商登记)进行调查,发现并查封了被执行人朱孔果所有的苏G×××××解放牌汽车、苏G×××××国世华邦牌汽车各一辆,被执行人庄传考所有的苏G×××××比亚迪牌汽车一辆,另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2017年4月27日,本院到各个被执行人住处了解情况,亦未能发现被执行人下落。本院将上述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对此未提出异议。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经银行查询及财产四查,对已发现的被执行人朱孔果所有的苏G×××××解放牌汽车、苏G×××××国世华邦牌汽车各一辆,被执行人庄传考所有的苏G×××××比亚迪牌汽车一辆均已查封并锁定,但因未能实际控制上述车辆,故无法进一步处置,待申请执行人发现上述财产可告知我院进行实际控制一并处置。另未能发现其他可能执行的财产线索,亦未能发现被执行人下落。同时,申请执行人也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已将相关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现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窦 熠代理审判员 郭忠辉代理审判员 曹书源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吕修庆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