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鲁0685民初1434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07-11

案件名称

辛国智与王相斌、王相林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招远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招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辛国智,王相斌,王相林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招远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685民初1434号原告:辛国智,男,1935年3月17日生,汉族,山东省招远市人,居民,住招远市阜山镇乐土夼村。委托诉讼代理人辛飞,男,1993年10月2日生,汉族,山东省招远市人,居民,住招远市阜山镇乐土夼村。被告:王相斌,男,1960年1月11日生,汉族,山东省招远市人,居民,住招远市阜山镇栾家河村。被告:王相林,男,约56岁,汉族,山东省招远市人,居民,住招远市阜山镇乐土夼村。本院在审理原告辛国智与被告王相斌、王相林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因诉讼主体错误,原告辛国智于2017年6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辛国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辛国智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辛国智负担。审判员  王桂隆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彭 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