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晋0802民初3608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12-22
案件名称
原告李泽鹏与被告燕建龙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运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泽鹏,燕建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西省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晋0802民初3608号原告:李泽鹏,男。被告:燕建龙,男。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泽鹏与被告燕建龙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泽鹏于2017年6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泽鹏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下:准许原告李泽鹏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李泽鹏负担。审 判 长 王存才代理审判员 杨育红人民陪审员 薛 丽 琴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李 涵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