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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晋0802民初3608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12-22

案件名称

原告李泽鹏与被告燕建龙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运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泽鹏,燕建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西省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晋0802民初3608号原告:李泽鹏,男。被告:燕建龙,男。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泽鹏与被告燕建龙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泽鹏于2017年6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泽鹏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下:准许原告李泽鹏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李泽鹏负担。审 判 长 王存才代理审判员 杨育红人民陪审员 薛   丽   琴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李      涵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