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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605执3305-2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8-06-12

案件名称

蔡杰洪与佛山市南海万诚创展投资有限公司、许志华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蔡杰洪,佛山市南海万诚创展投资有限公司,许志华,佛山市恒熙创展投资有限公司,佛山市南海万帮实业投资有限公司,广东盈佳智能设备实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粤0605执3305-2号申请执行人:蔡杰洪,男,汉族,1967年10月31日出生,住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被执行人:佛山市南海万诚创展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桂城南海大道北51号财汇大厦704室,注册号:440682000136653。法定代表人:范振宁。被执行人:许志华,男,汉族,1962年2月26日出生,住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被执行人:佛山市恒熙创展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汾江南路206财富大厦B座16楼,注册号:440602000200447。法定代表人:罗嘉宝。被执行人:佛山市南海万帮实业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大沥镇黄岐北村大道名雅花园,注册号:440682000267073。法定代表人:江浩祥。被执行人:广东盈佳智能设备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狮山镇松岗松夏工业园长盛路,注册号:440000000038592。法定代表人:罗嘉宝。申请执行人蔡杰洪与被执行人佛山市南海万诚创展投资有限公司、许志华、佛山市恒熙创展投资有限公司、佛山市南海万帮实业投资有限公司、广东盈佳智能设备实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0月16日作出的(2015)佛南法沥民一初字第9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民事判决:一、被执行人佛山市南海万诚创展投资有限公司于该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申请执行人蔡杰洪归还借款本金500万元及相应利息,该利息从2010年5月11日起按月2%计至本金付清之日止;二、被执行人佛山市南海万诚创展投资有限公司于该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申请执行人蔡杰洪支付律师费10万元;三、被执行人许志华、佛山市恒熙创展投资有限公司、佛山市南海万帮实业投资有限公司、广东盈佳智能设备实业有限公司对上列第一项、第二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案件受理费42900元(申请执行人已预交),由被执行人按上述判决主文确定之责任方式负担,并应连同上述债务一并付回申请执行人。因被执行人未按该判决履行义务,根据申请执行人的请求,本院于2017年3月21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调查(房管、国土、银行、车辆管理所等),发现被执行人佛山市南海万帮实业投资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佛山市南海区大沥镇名雅花园内的63处房产(证号分别为:3419743、3419742、3419745、3419744、2771897、2771896、3920125、2771893、2771894、2771895、3920110、3920126、3920119、3920144、3920143、3920142、3920145、3920146、3920147、3920148、4999215、4999219、4999218、4999216、4999271、4999268、4999217、4999221、3422661、0200448695、4999261、4999263、4999260、4999270、4999250、4999252、4999248、4999254、4999257、4999253、4999269、4999265、4999262、4999020、5502944、5502940、5502945、5502567、5502564、5502563、5502562、5502592、5502557、5502555、5502597、5502569、5502946、5502948、4999220、4999222、5502570、5278531、5502580)被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查封,并在执行变价处理中。2017年5月4日,本院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依法发函该院参与其对上述房产执行得款的分配,该院尚未有回复。同年5月10日,本院对上述63处房产作轮候查封;同年6月20日,冻结了被执行人佛山市恒熙创展投资有限公司持有佛山市华鸿恒熙置业有限公司的50%股权【冻结期限为三年,从2017年6月20日至2020年6月19日止】。除上述财产外,暂未发现被执行人在本院辖区内有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将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或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本院认为,案经执行,现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的其它可供执行财产或财产线索,并表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本次执行情形符合终结执行的条件,依法应予终结本次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7)粤0605执3305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朱振宇执行员  杜康宁执行员  谭团桂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叶伟航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