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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102执恢96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胡巍与杨永燕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胡巍,杨永燕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0102执恢96号申请执行人:胡巍被执行人:杨永燕上列当事人因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执行一案,由于被执行人未能按(2014)南民初字第697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期限履行义务,故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将被执行人杨永燕名下坐落于长春市南关区桃源春苑4栋3单元309室更名过户至申请执行人胡巍名下。执行费500元由被执行人杨永燕负担。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效力。审判长  张中明审判员  黄志刚审判员  王 冰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潘建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