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403民初3857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张艳、董艳涛等与李雪华等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商丘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艳,董艳涛,李雪华,商丘聚世惠商贸有限公司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403民初3857号原告:张艳,女,1982年10月8日出生,汉族,住商丘市睢阳区。原告:董艳涛,男,1980年12月3日出生,汉族,住商丘市睢阳区。二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东升,河南京港律师事务所律师。二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嵇莉(实习),河南京港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雪华,女,1958年2月25日出生,汉族,住商丘市。被告:商丘聚世惠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商丘市睢阳区南京路与平原路交叉口向西200米路南。法定代表人:孙凯,职务:总经理。二被告委托诉讼代理人:荣晶晶,河南浩君律师事务所律师。二被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丽(实习),河南浩君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张艳、董艳涛与被告李雪华、商丘聚世惠商贸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张艳、董艳涛于2017年6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艳、董艳涛以双方庭外和解为由申请撤诉理由正当,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艳、董艳涛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813元,由原告张艳、董艳涛承担。审判员 隋冬梅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史美丽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