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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113执888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07-27

案件名称

陕西宇轩实业有限公司与陕西信源鑫置业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陕西宇轩实业有限公司,陕西信源鑫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113执888号申请执行人陕西宇轩实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任晓琴,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陕西信源鑫置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余海军,该公司总经理。申请执行人陕西宇轩实业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陕西信源鑫置业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5)雁民初字第0505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陕西宇轩实业有限公司于2017年2月1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审查后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已向被执行人陕西信源鑫置业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责令其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法律义务。后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在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审期间达成调解协议,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2017)陕民再62号民事调解书予以确认。综上,依据《中国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雁民初字第05054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张 鹏审 判 员  文丛达代理审判员  董 超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叶 瑶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