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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2002民初2209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09-27

案件名称

汤莲筠与四川三源茂盛置业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资阳市雁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资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汤莲筠,四川三源茂盛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股权转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2002民初2209号原告:汤莲筠,女,1966年6月24日出生,汉族,住资阳市雁江区。委托诉讼代理人:任家发,四川金沛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冬梅,四川金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四川三源茂盛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资阳市雁江区建设北路6号达高国际商业广场5幢5(F)1-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2002071418009B。法定代表人:汤莲筠,经理。原告汤莲筠与被告四川三源茂盛置业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0日立案。原告汤莲筠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汤莲筠撤回起诉处理。审 判 长  向 杰人民陪审员  刘德森人民陪审员  魏蜀佩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宋 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