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1421执431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方术明、熊兵东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仁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仁寿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方术明,熊兵东,张晓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仁寿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1421执431号申请执行人方术明,男,生于1954年2月6日,汉族。被执行人熊兵东,男,生于1985年10月9日,汉族。被执行人张晓芳,女,生于1986年8月12日,汉族。本院在执行(2016)川1421民初92号方术明与熊兵东、张晓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熊兵东、张晓芳未主动履行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川1421民初9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消失,本院将依法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王 超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吕廷康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