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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1421执431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方术明、熊兵东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仁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仁寿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方术明,熊兵东,张晓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仁寿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1421执431号申请执行人方术明,男,生于1954年2月6日,汉族。被执行人熊兵东,男,生于1985年10月9日,汉族。被执行人张晓芳,女,生于1986年8月12日,汉族。本院在执行(2016)川1421民初92号方术明与熊兵东、张晓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熊兵东、张晓芳未主动履行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川1421民初9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消失,本院将依法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王 超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吕廷康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