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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302执恢84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07-26

案件名称

王某某与赵某某、苏莫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徐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徐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某某,赵某某,苏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徐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302执恢84号申请执行人王某某,男,1978年6月3日生,汉族,住本市鼓楼区。被执行人赵某某,男,1969年6月21日生,汉族,住本市鼓楼区。被执行人苏某(系赵某某妻子),女,1972年12月2日生,汉族,住本市鼓楼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某某与被执行人赵某某、苏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2013)鼓民初字第217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文书赵某某应支付王某某款项等合计人民币303650元。文书生效后被执行人未主动履行义务,根据王某某的申请,本院已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王某某于2017年6月23日提出书面申请,申请撤销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将(2013)鼓民初字第2177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齐永远审判员  徐 峰审判员  王文庆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黄 珂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