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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422执162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沈吉照、刘占海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津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沈吉照,刘占海,杨爱芹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百一十九条

全文

山东省宁津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422执162号申请执行人:沈吉照,男,1942年3月2日出生,汉族,住宁津县。被执行人:刘占海,男,汉族,1964年10月16日生,住山东省宁津县。被执行人:杨爱芹,女,1966年1月23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我院执行的沈吉照诉刘占海、杨爱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张炳光审判员  宋彦宾审判员  李 智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刘秀武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