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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2刑更1296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07-17

案件名称

严华东抢劫罪刑罚与执行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无锡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严华东

案由

抢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2刑更1296号罪犯严华东,男,1977年10月5日生,原住江苏省滨海县。曾因犯盗窃罪,于2002年12月17日被盐城市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2004年2月6日刑满释放。现服刑于江苏省无锡监狱。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7年4月28日作出(2007)苏中刑二初字第6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严华东犯抢劫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继续追缴赃物折价款并发还被害单位。该犯不服,提出上诉。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7年7月24日作出了(2007)苏刑终字第0070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07年10月12日交付江苏省镇江监狱执行,2007年12月14日调至江苏省无锡监狱服刑改造。该犯在服刑期间,因确有悔改表现,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4月26日作出(2010)苏刑执字第0183号刑事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九年,刑期自2010年4月26日起至2029年10月25日止。本院于2012年9月28日作出(2012)锡刑执字第4340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二年,剥夺政治权利九年不变;又于2015年3月31日作出(2015)锡刑执字第01108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十一个月,减刑后的刑期至2025年11月25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九年不变。刑罚执行机关江苏省无锡监狱于2017年6月2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并于2017年6月5日至2017年6月9日进行公示。现已审理终结。刑罚执行机关江苏省无锡监狱《减刑建议书》提出,罪犯严华东,在减刑后,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建议予以减刑。检察机关认为:刑罚执行机关提请的对罪犯严华东减刑建议符合条件和程序。经审理查明,罪犯严华东,在减刑后能继续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罪犯严华东,在2016年10月至12月的计分考核奖励分累计22分,在2017年1月至3月的考核积分310.5分。为此,2017年1月获监狱表扬一个、2017年1月获监狱表扬二个(系2016年4月监狱改造积极分子变更),确有悔改表现。罪犯严华东对判决财产性判项未履行。以上事实,有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计分考核统计资料、罪犯财产性判项履行及狱内消费等情况核查表等予以证实,本院予以确认。另查明,在本院公示期间,没有收到不同意见。本院认为,罪犯严华东在减刑后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鉴于罪犯严华东系累犯、暴力犯且未自觉履行财产性判项,故对其减刑幅度予以从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六条第二款、第九条第一款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严华东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减刑后的刑期至2025年4月25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九年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蔡 毅审判员 朱 健审判员 过坚列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王 丹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