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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71执61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07-21

案件名称

刘杰刑事财产刑执行裁定书

法院

成都铁路运输中级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杰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成都铁路运输中级��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71执61号之一被执行人刘杰,男,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湖北省华容县,现在羁押于重庆市渝中区看守所。本院刑事审判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7)川71刑初12号刑事判决,移送执行刘杰被判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一万元一案,本院执行局于2017年6月13日依法立案执行。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川71执61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严 川审判员 段元存审判员 徐 涓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武天义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