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183刑初308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魏亚峰危险驾驶、妨害作证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新密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密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魏亚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三百零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新密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豫0183刑初308号公诉机关河南省新密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魏亚峰,男,1980年1月6日出生,汉族,中专文化程度,农民,住河南省新密市。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16年7月7日被新密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6年7月14日被新密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妨害作证罪于2017年5月9日被本院决定逮捕,同日由新密市公安局执行逮捕。指定辩护人郭冰冰,河南京原律师事务所律师。新密市人民检察院以新密检公诉刑诉〔2016〕51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魏亚峰犯危险驾驶罪、妨害作证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新密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马书军、XX飞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魏亚峰及其辩护人郭冰冰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新密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7月6日23时26分许,被告人魏亚峰驾驶一辆豫A×××××号小型轿车,沿新密市郑登路由东向西行驶到牛店镇张坡村张坡小学门口路段时,因酒精作用,魏亚峰将车辆停放在张坡小学门口附近公路上,打开车门开始呕吐,被路过的行人包秀文发现并上前询问。询问中魏亚峰又将车辆倒到张坡小学门口东侧路北的路外沿,包秀文害怕魏亚峰发生危险,遂拨打110报警。交警大队民警赶到现场后,发现魏亚峰在车内满身酒气,遂对其进行呼气酒精含量检测,结果超过醉酒临界值。经检验鉴定,魏亚峰血液中的乙醇含量为159.73mg/100ml。案发后,被告人魏亚峰找到现场目击证人包秀文,以自己打过架进过拘留所的语言威胁方法指使包秀文作虚假证明,证实案发当天魏亚峰仅仅在车上睡觉,且没有挪动车。企图掩盖自己危险驾驶的事实,逃避法律追究。为支持上述指控,公诉机关当庭出示了被告人魏亚峰供述,证人包秀文证言,户籍证明,抽取当事人血样登记表、鉴定机构及鉴定人资格证书,酒精呼气测验记录单,机动车、机动车驾驶人信息查询单,情况说明,证明,接警证明,鉴定意见通知书,到案经过,血醇鉴定意见书,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辨认笔录,现场查获视频,到案经过等证据。依据以上证据材料,公诉机关提请本院以危险驾驶罪、妨害作证罪追究被告人魏亚峰的刑事责任。被告人魏亚峰辩称其酒后没有驾驶车辆,没有威胁证人作证。被告人魏亚峰的辩护人对指控被告人魏亚峰犯危险驾驶罪不持异议,但辩称指控妨害作证罪不能成立,理由如下:1.被告人魏亚峰并未采用语言威胁的方法指使包秀文作虚假证明;2.证人询问笔录和出具的证明前后矛盾,不能作为定案证据。3.仅有证人证言和证明,没有其他证据予以证实被告人魏亚峰妨害作证。经审理查明,2016年7月6日23时26分许,被告人魏亚峰酒后驾驶豫A×××××号小型轿车由东向西行驶到牛店镇张坡村张坡小学门口路段时,因酒精作用,魏亚峰将车辆停在张坡小学门口附近公路上,打开车门呕吐,被路过的行人包秀文发现并上前询问。询问中魏亚峰将车开到张坡小学门口东侧路北的路外沿,包秀文害怕魏亚峰发生危险,遂拨打110报警。派出所民警到达现场处置过程中发现魏亚峰满身酒气,魏亚峰再次发动车辆,被民警拦下,后民警呼叫交警大队处置。交警大队民警赶到现场后,发现魏亚峰在车内满身酒气,遂对其进行呼气酒精含量检测,结果超过醉酒临界值。经检验鉴定,魏亚峰血液中的乙醇含量为159.73mg/100ml。案发后,被告人魏亚峰找到现场目击证人包秀文,以自己打过架进过拘留所的语言威胁并指使包秀文作虚假证明,证实案发当天魏亚峰仅在车上睡觉,没有挪动车,以掩盖自己危险驾驶的事实逃避法律追究。上述事实,有经开庭审理查证属实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1.户籍证明,证实被告人魏亚峰的个人基本情况。2.新密市公安局牛店派出所出具的证明,证实被告人魏亚峰曾因殴打他人于2011年7月8日被新密市公安局行政拘留7日,罚款300元。3.酒精呼气测验记录单,证实侦查人员对被告人魏亚峰进行酒精呼气测试,结果为122mg/100ml。4.抽取当事人血样登记表、血醇鉴定意见书、鉴定机构及鉴定人资格证书,证实对被告人魏亚峰抽血检验,其血醇含量为159.73mg/100ml。5.机动车、驾驶人信息查询单、情况说明,证实豫A×××××号车车主系魏亚峰,其有C1驾驶证。6.被告人魏亚峰提交到侦查机关的证明,证实2016年7月10日报案人包秀文出具证明,证实2016年7月6日晚11时左右,见张坡小学门口有一辆白色轿车(豫A×××××)停靠在路边沟内,车内有一男子在睡觉,其以为出事了,遂拨打“110”。7.辨认笔录,证实证人包秀文对被告人魏亚峰的辨认情况。8.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证实侦查人员对现场进行勘验检查,在路中间发现呕吐物,车辆在路边边沟中停放。9.现场查获视频,证实侦查人员到现场查获被告人魏亚峰的情况。10.新密市牛店派出所出具的情况说明,证实2016年7月6日,有人报警称有人酒后掉到边道里,民警接警后到现场查看,发现一辆豫A×××××白色雪弗莱轿车斜停在边沟上,经多次喊车内男子,男子将车门打开后,满身酒气,车后座上有呕吐物。后该男子将车辆点火,欲驾驶车辆离开,后民警将车钥匙拔出,并向110指挥中心通报,由交警队人员前来处理。后对现场进行查看,发现公路上有一滩呕吐物。11.接警证明、报警录音,证实2016年7月6日23时7分,110指挥中心接报警称,在牛店镇张坡村小学门口,报警人看到有人酒后驾驶轿车,掉到边道里。12.到案经过,证实2016年7月6日被告人魏亚峰被民警从现场带回。13.视听资料,证实民警处警查获被告人魏亚峰的过程,侦查人员对被告人魏亚峰的讯问过程。14.证人包秀文证言,证实2016年7月6号23时左右,其由东向西走到张坡村小学门前路段时,看见路面偏中间一点停了一辆白色轿车,车门开着,司机在驾驶位置向外呕吐。其过对司机说开着门不安全,车停的位置太危险。司机听后骂了其一句。其说酒后驾车还骂人,要报警。司机听见后就挂上档向后倒车,把车子停在张坡村小学门口东侧路北边沿后在车上睡着了。其看司机喝多了还驾车就打110报了警。报警后,其在现场等到派出所民警过来就走了。后来司机先给其打电话说他姓魏,有事情要跟其谈,后到张坡小学找其。他知道其电话号码,其感到很害怕,感觉人身受到了威胁。二人在张坡村小学门口见面时,姓魏直接质问是否是其举报他,还说他以前因为打架住过看守所,其当时感到非常害怕。后二人到张坡村小学西边成功集团驾校门口报名处,其按照姓魏的要求写了三张一模一样的证明条,证明条上写着:“7月6号晚11点多左右,我在张坡小学门口看见一辆白色雪佛来轿车在路边沟里听着,车里边一个人在睡觉,我以为出事了,就打了110(我见此车车牌号是豫A×××××,我没见此车挪动过)。证明人:包秀文2016.7.10号”。那个姓魏的说他要拿纸条作为证明他车没有挪动过,没有危险驾驶。后来姓魏的又打电话说如果公安局的人找其时,让其按照其写的证明条内容说。其怕他找事就答应了。15.被告人魏亚峰在侦查机关第一次供述,证实2016年7月6日21时30分左右,其和朋友在新密市牛店镇古角村一个饭店吃饭喝酒。23时许,其驾驶豫A×××××号雪佛莱牌轿车沿新密市古角村古角街路段由北向南回家,当行驶到牛店镇张坡村小学门口路段时,因胃里难受,其将车子停放在张坡小学路口中间,将车门打开往外呕吐。后来的事情其记不清了。其后来找过包秀文,让其写了证明材料,并将证明材料交到公安机关。本院认为,被告人魏亚峰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血醇含量为159.73mg/100ml;其危险驾驶行为被查获后,找到报案人使用语言威胁让证人出具虚假证言,其行为已分别构成危险驾驶罪、妨害作证罪。新密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魏亚峰犯危险驾驶罪、妨害作证罪,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关于被告人魏亚峰辩称其酒后没有驾驶车辆的辩解意见,经查证,接警证明、接警录音证实证人看到有人酒后驾驶机动车将车开到公路边沟后报警,与证人关于被告人魏亚峰驾驶车辆在路中间开车门呕吐,告知他行为危险后,魏亚峰驾驶车辆将车开到路边沟的证言相印证,亦与现场勘验检笔录中呕吐物位置、车辆最后停靠位置相互印证,民警处警现场录像予以证实,血醇鉴定意见书证实魏亚峰血醇含量为159.73mg/100ml,以上证据足以证实被告人魏亚峰酒后驾驶车辆的事实,故对被告人魏亚峰的辩解意见,本院不予采信。关于被告人魏亚峰及其辩护人辩称指控妨害作证罪不能成立的辩解辩护意见,经查证,违法犯罪记录证明证实被告人魏亚峰曾因殴打他人被行政处罚过,证人包秀文证言证实魏亚峰以打架住过看守所威胁其出具魏亚峰没有酒后驾车的证明,与魏亚峰提交的证明条(酒后在车上睡觉,未酒后驾车)内容相互印证,均能证实被告人魏亚峰在案发后找到证人包秀文,以威胁方法让证人包秀文出具虚假证明以逃避法律追究,被告人魏亚峰的行为符合以威胁方法指使证人作伪证,应当以妨害作证罪予以追究,故对该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信。被告人魏亚峰所犯危险驾驶罪,依法应在“拘役,并处罚金”的法定刑幅度内量刑处罚;所犯妨害作证罪,依法应在“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法定刑幅度内量刑处罚。被告人魏亚峰一人犯数罪,依法应予以数罪并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三百零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魏亚峰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犯妨害作证罪,判处拘役二个月;决定合并执行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5月9日起至2017年7月31日止。所判罚金限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完毕。)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五份。审 判 长 李丹辉代理审判员 张建东人民陪审员 杨爱芬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刘媛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