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云2622执恢22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8-09-16
案件名称
李某与马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终结本次执行裁定书
法院
砚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砚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勇军,马葵龙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云南省砚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云2622执恢22号申请执行人:李勇军,男,1975年10月19日生,汉族,重庆市人,大专文化。公民身份号码:XXX。被执行人:马葵龙,男,1962年5月28日生,汉族,云南省丘北县人,小学文化,农民。公民身份号码:XXX。本院在执行李勇军与马葵龙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案件于2016年11月7日立案执行,本院已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等材料,被执行人签收了执行材料。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李勇军与被执行人马葵龙买卖合同纠纷一案,(2012)砚民初字第203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11月7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院于当日立案执行。本案的执行标的为573347元、被执行人支付货款的双倍利息及执行费8133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执行材料。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供了被执行人马葵龙的财产线索,分别为:一、在丘北县普者黑景区菜花箐村承包该村的整村改造房屋工程;二、在西畴县教育局承包的西畴县第二幼儿园;三、马葵龙驾驶的本田牌越野车;四、马葵龙的银行存款。经本院核实:一、位于丘北县普者黑景区菜花箐村承包该村的整村改造房屋工程为高伟承包。二、位于西畴县教育局承包的西畴县第二幼儿园是由广南县华夏建筑安装有限公司承建。三、经在人民法院执行案件流程管理系统中查询被执行人马葵龙的车辆登记、银行存款,均无可供执行的财产。被执行人马葵龙在执行过程中支付了申请执行人款项50000元。被执行人马葵龙作出承诺,每年1月20日前支付申请执行人50000元款项,直至赔清完毕。本院依法查询了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均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案目前尚有523347元款项、被执行人须支付货款的双倍利息及执行费8133元未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财产执行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邬宜郿审判员 李国继审判员 杨玉德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孟繁杰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