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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831执288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11-02

案件名称

王同金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泗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泗水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同金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泗水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831执288号被执行人:王同金,男,住泗水县。本院在执行王同金盗窃一案中,经本院调查,被执行人王同金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执行的若干规定》第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泗刑初字第4号刑事判决书确认的(被执行人)财产刑部分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王同金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应当继续追缴。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徐 霞审判员 巩清彬审判员 张永红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徐 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