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213民初212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8-07-13
案件名称
柯学国与陈木林、江美娣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奉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奉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柯学国,陈木林,江美娣
案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宁波市奉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213民初212号原告:柯学国,男,1972年1月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安庆市宿松县。委托代理人:李军,安徽舒洲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木林,男,1982年8月7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江西省赣州市宁都县,现住奉化区。被告:江美娣,女,1949年10月24日出生,汉族,住奉化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柯学国诉被告陈木林、江美娣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柯学国未在规定期限内缴纳诉讼费。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通知》第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 判 长 吴项南人民陪审员 徐恩琴人民陪审员 陈国平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王馨馨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