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402执507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辽源市长城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董伟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辽源市龙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源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辽源市长城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董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吉林省辽源市龙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0402执507号申请执行人辽源市长城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被执行人董伟,男,汉族,1975年生,住辽源市。本院在执行辽源市长城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董伟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现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次终结本院(2016)吉0402民初884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方东审判员 金延平审判员 朱春荣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秦绍方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