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辽0103执5116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江伟才与何娟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江伟才,何娟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辽0103执5116号申请执行人:江伟才。委托代理人:闫冬梅,辽宁××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何娟。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江伟才与被执行人何娟民间借贷纠纷(2016)辽0103执5116号一案中,被执行人应给付申请执行人51850元及利息等相关费用,上述款项均未执行到位。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何娟暂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对被执行人已采取纳入失信、限制高消费的措施。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在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张宏颖执行员 石朝晖执行员 穆 宇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李雪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