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106执1226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10-12
案件名称
张某某、湖北XX职业培训学校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某某,湖北XX职业培训学校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106执1226号申请执行人张某某,女,1992年5月5日出生,汉族,住蔡甸区。被执行人湖北XX职业培训学校,住所地武汉市武昌区。法定代表人;彭某。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鄂0106民初6237号民事调解书,于2017年6月27日依法向被执行人湖北XX职业培训学校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湖北XX职业培训学校向申请执行人张某某支付1500元及执行费50元,合计1550元。但被执行人湖北XX职业培训学校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以及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湖北XX职业培训学校银行存款1550元。二、采取上述措施后仍不足以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则依法查封、扣押、拍卖、变卖被执行人湖北XX职业培训学校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其他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舒光明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郑佳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