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6民辖终828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08-15
案件名称
杨权峰、刘淑贞不当得利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杨权峰,刘淑贞,庄海涛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6民辖终82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杨权峰,男,1981年1月19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高明区。委托代理人:衷幼宾,广东永隽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周文迪,广东永隽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刘淑贞,女,1976年10月4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龙门县。原审第三人:庄海涛,男,1977年11月5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上诉人杨权峰因与被上诉人刘淑贞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佛山市高明区人民法院(2016)粤0608民初3794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杨权峰上诉称,依据民诉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杨权峰的经常居住地在佛山市顺德区,故本案应由顺德区人民法院管辖。请求撤销广东省佛山市高明区人民法院(2016)粤0608民初3794号民事裁定并将本案移送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刘淑贞提供的《广东公安人口信息查询资料》及杨权峰提供的其本人居民身份证均显示,杨权峰的住址在广东省佛山市高明区,杨权峰主张其经常居住地在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但未能举证予以证实,故其主张缺乏依据,本院不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广东省佛山市高明区人民法院对本案享有管辖权,原审法院裁定驳回杨权峰提出的管辖权异议正确,应予以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彭进海审判员 侯旭东审判员 杨卫芳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陈国卿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