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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0581刑初538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07-19

案件名称

孙宝刚、米亚楠诈骗罪一���刑事判决书

法院

梅河口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梅河口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宝刚,米亚楠

案由

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吉林省梅���口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吉0581刑初538号公诉机关:吉林省梅河口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孙宝刚,男,1983年5月13日出生,满族,小学文化,无职业,户籍所在地吉林省辽源市东丰县,住东丰县;曾因犯诈骗罪,于2016年7月22日被吉林省东丰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八万元;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6年8月9日被梅河口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14日被依法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梅河口市看守所。被告人:米亚楠,男,1990年6月18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户籍所在地吉林省辉南县,住吉林省梅河口市。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6年7月13日被梅河口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11日被梅河口市公安局取保���审,同年11月30日被本院继续取保候审。吉林省梅河口市人民检察院以梅检刑检刑诉[2016]57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孙宝刚、米亚楠犯诈骗罪,于2016年11月3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经审查于同日受理,并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3月6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梅河口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维忠、徐铭霞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孙宝刚、米亚楠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6年3月14日,被告人孙宝刚伙同被告人米亚楠到吉林省辽源市王某1经营的“辽源市龙山区某汽车租赁行”,由孙宝刚出租金,租赁了一辆白色东风本田思威牌轿车。尔后,另一男子(在逃)冒充“王某1的父亲”,携带虚假的机动车登记证书,和米亚楠一起驾车到梅河口市原妇幼保健院附近,以签订车辆买卖协议的形式,将车抵押给鞠某“借款”人民币(以下币种同)5万元(实际得款4.75万元)。案发后,孙宝刚归还鞠某5万元。公诉机关向法庭提供了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与辩解等证据证明其指控的事实。并认为,被告人孙宝刚、米亚楠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之规定,提请本院依法判处。被告人孙宝刚对公诉机关指控其犯诈骗罪的事实有异议,不认罪,辩解称是向米亚楠借款5万元,自己花5000块钱租的车,为了去农村“摆局”(赌博)方便,自己没有固定收入来源,靠“摆局”每��能挣个三百、二百的,知道米亚楠也没有钱,也得从别人处借,自己没找人冒充“王某1父亲”和提供假手续,一共得到47500元。被告人米亚楠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无异议,当庭认罪。本院经审理查明:被告人米亚楠于2016年3月11日,用孙宝刚控制支配的一辆奥迪A6轿车作抵押,为孙宝刚向鞠某借款2万元,并将该钱款全部交给孙宝刚。孙宝刚、米亚楠于2016年3月14日到吉林省辽源市王某1经营的“辽源市龙山区某汽车租赁行”,由孙宝刚提供身份信息并出租金5000元,租赁了一辆本田轿车。后孙宝刚将该车交给米亚楠,米亚楠同冒充“王某1父亲”的男子(身份不详、在逃)携带虚假的机动车登记证书来到梅河口市原妇幼保健院附近,以签订车辆买卖协议的方式,将该车抵押给鞠某,欲向其“借款”5万元(包含以奥迪A6抵押的2万元),鞠某扣除2500元利息款,又向米亚楠交付27500元,米亚楠将该款交由孙宝刚支配使用,孙宝刚将上述47500元借款用于租车、赌博及自用。案发后,孙宝刚退还鞠某5万元。另查明:被告人孙宝刚因犯诈骗罪,于2016年7月22日被东丰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八万元,缓刑考验期限自2016年8月2日至2019年8月1日,曾被羁押2个月零17日。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法律手续及户籍信息,证明二被告人的身份情况及对二被告人采取的强制措施合法。2、到案经过,证明被告人孙宝刚于2016年8月8日经口头传唤到案、米亚楠于2016年7月13日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3、租车协议、车辆交接单等手续,证明孙宝刚于2016年3月14日向辽源市龙山区某汽车租赁行租赁轿车的事实。4、借款合同、机动车交易合同书,证明鞠某与“王某1”以签订机动车交易合同,实为抵押借款5万元的事实。5、梅河口市公安局河南派出所出具的情况说明,证明米亚楠和冒充“王某1父亲”的男子向鞠某提供的机动车登记证书是虚假的。6、收条,证明孙宝刚于2016年4月20日退还鞠某5万元的事实。7、吉林省东丰县人民法院(2016)吉0421刑初115-1号刑事判决书、执行通知书、释放证明书,证明孙宝刚于2015年2月,因赌博输钱,在辽源市杨某经营的“汽车租赁公司”租赁雅阁轿车,并用其朋友吴某的身份信息改成杨某,又在网上购买一套虚假的杨某名字的身份证、行车证、机动车登记证,以签订车辆买卖��议的形式,将该车抵押给王某2“借款”8万元的事实,并于2016年7月22日被东丰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八万元,缓刑考验期限自2016年8月2日至2019年8月1日。8、证人陈某1证实:我是鞠某的老姨,2016年4月20日米亚楠给我打电话说给我5万元钱,把当时抵押的车取回去,后来米亚楠找了两个人过来给我送钱,对方来的两个人直接给了我5万元现金,我就让那两个人把车开走了。9、证人史某证实:我是孙宝刚女朋友,孙宝刚经济状况不是很好,没有正常工作,也没搞过农业合作社,我不知道赎车的钱是谁给拿的,不是我亲属家给他凑的,我也没给孙宝刚拿钱。10、证人陈某2证实:我是辽源市某汽车租赁公司工作人员,公司法人王某1,一个叫孙宝刚的男子在2016年3月14���在公司以每天280元的价格租了本田轿车,租期10天,并向我们提供了身份证、驾驶证及5000元押金,租期满了没有将车归还公司,我们打电话他说再租几天。11、证人王某1证实:我是辽源市某租赁公司老板,本田轿车是我的,我父亲叫王某3,六年前已经去世了。12、证人冯某证实:我是孙宝刚的母亲,我也不知道孙宝刚平时在外面干什么,一直租外面的楼房,2016年4月没向家里借过钱。13、被害人鞠某陈述:2016年3月11日,米亚楠给我打电话要借钱,说借钱这人能用奥迪A6车抵押,我说行,之后奥迪A6车主将车放在我这拿走了2万元,次日米亚楠又打电话说再借点,把之前车赎回来换成一辆本田车,后来米亚楠开着白色本田车拉着一个自称“王某1父亲”的跟我在妇幼保健院见面,我将这辆车和车的登记证书收下,还签署了一份借款合同,我就又给米亚楠拿了3万元,从中抽取了2500元的利息钱,后来我发现抵押给我的汽车是租赁公司的,机动车登记证书也是伪造的,我就向米亚楠要欠款,多次找不到他我就报警了,公安机关4月1号立案的,4月20日,米亚楠找到我老姨陈某1说要把欠款还清并将之前抵押的本田车赎回。14、被告人孙宝刚供述:2016年3月米亚楠打电话问我想不想借钱,我说想,米亚楠说你得有东西抵押,我说也没有什么值钱的东西,当时手里有台奥迪A6车,米亚楠当时把这辆车开走给我送了2万块钱,第二天米亚楠又过来找我,我俩一起去辽源市一个汽车租赁公司租赁一台本田车,当时我从那2万块钱里拿出5000元用于租赁这台车,租赁一个月,租完后我和米亚楠就把车开回东丰了,米亚楠就把这台车直接开走了,当天下午米���楠又给我拿来了27500元,我当时给米亚楠打了个5万元的欠条,我一共收到47500元;当时米亚楠跟我说他有个朋友有钱,最好让我整个车让米亚楠开着去说明米亚楠有车,对方就能给拿钱,说只要有东西就行,我不知道米亚楠直接拿这台本田车抵押了;后来对方把本田车的GPS摘掉后,租赁公司要报案,我问米亚楠怎么回事,米亚楠说拿钱才能取车,后来我又给辽源市的租赁公司汇了3000元,过了20天左右,我弄到了5万元,就让“小峰”拿着钱去梅河口找米亚楠一起取车,对方给我打了收条;租车的时间越长费用越大,借钱的利息也越来越多,我当初在辽源租车公司只签订了5000元的租车合同,我就是用这辆车短时间倒出点现金把握之前在别人那的钱款还上。这些钱我花了8000元租车费,赌博输了1.5万元左右,自己花了一部分,其余的记不清了。我没提供给米亚楠本田车的机动车登记证书,我不知道冒充“王某1父亲”的人是谁。15、被告人米亚楠供述:我和孙宝刚在辽源市龙山区某汽车租赁公司租了一台银色本田车,押的孙宝刚的身份证和驾驶证复印件,孙宝刚交的5000元押金,我和孙宝刚准备拿这辆车向鞠某借钱;2016年3月11日孙宝刚用一辆奥迪A6向鞠某先借了2万元,说过几天再把本田车开过来,再借三万,租完车后我拉着孙宝刚找来的自称“王某1”父亲的人直接去的妇幼保健院,我提供的空白的机动车交易合同和借款合同,当时说拿这辆车向鞠某抵押,借5万元,当时这个自称“王某1”父亲的人跟鞠某签订的交易合同和借款合同,签的王某1的名,当时扣了2500元利息,实际拿了47500元,这个钱都给孙宝刚了;当时是孙宝刚向我借钱时,我帮他想办法,跟他说要是弄个车,我可以帮他骗到钱;后来鞠某给我打电话说车是租的,让我把钱拿回来,我就找孙宝刚要钱,孙宝刚说他把钱输了,想办法把钱凑出来,我什么好处也没得;我知道“王某1父亲”这个身份是假的,但这个人是孙宝刚找来的,机动车登记证书也是他拿来的。以上证据,经庭审举证、质证,各证据来源合法、客观真实能够相互印证,形成完整证据链条,足以认定本案事实。本院认为,被告人孙宝刚、米亚楠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式,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二被告人为共同犯罪。关于被告人孙宝刚是否构成诈骗罪,经查,孙宝刚在知道米亚楠没有借款能力的情况下,仍然与米亚楠共谋通过租赁车辆的方式,隐瞒车辆真实来源向他人抵押借款,且其自身无固定收入来源及偿还能力,又将所借钱款用于赌博及个人花销,其行为符合诈骗罪的犯罪构成,构成诈骗罪。孙宝刚辩解称租赁车辆为了自用(摆局“参与赌博”)方便与其将车辆交给米亚楠抵押借款的行为明显矛盾,不合常理,且其提出的辩解理由无证据证明,对其辩解,不予采纳。案发后,被告人孙宝刚将诈骗钱款全部退还被害人,可对其从轻处罚。被告人孙宝刚曾因犯诈骗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八万元,现在缓刑考验期内发现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应当撤销缓刑,对新发现的罪作出判决,数罪并罚决定执行的刑罚。被告人米亚楠当庭自愿认罪,有悔罪表现,对其从轻处罚。综上,根据被告人孙宝刚、米亚楠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认罪态度、悔罪表现以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六条、第六十九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第七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撤销吉林省东丰县人民法院(2016)吉0421刑初115-1号刑事判决主文中被告人孙宝刚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八万元的宣告缓刑部分。二、被告人孙宝刚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与原判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八万元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九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先行羁押2个月零17日予以折抵,即自2016年8月9日起至2020年3月22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缴纳。)三、被告人米亚楠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已缴纳)。(缓刑考验期限,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之次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吉林省通化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 判 长 田 硕审 判 员 侯 良人民陪审员 付 辉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王晓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