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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391执310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08-09

案件名称

淄博鑫港燃气有限公司、山东天安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淄博鑫港燃气有限公司,山东天安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淄博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391执310号申请执行人:淄博鑫港燃气有限公司被执行人:山东天安化工股份有限公司本院在执行淄博鑫港燃气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山东天安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案现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鲁03民终595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内容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赵党国审 判 员  丁 宁人民陪审员  程卫东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李 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