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481民特4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08-15
案件名称
文学利、文思飞申请宣告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特别程序民事判决书
法院
瑞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瑞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文学利,文思飞
案由
申请宣告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
全文
江西省瑞昌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赣0481民特4号申请人:文学利,男,1965年3月2日出生,汉族,江西省瑞昌市人,现住瑞昌市。代理人:桂新华,江西泰极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申请人:文思飞,男,1988年3月9日出生,汉族,江西省瑞昌市人,现住瑞昌。代理人:詹细妹(系被申请人文思飞的母亲),女,1968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江西省瑞昌市人,现住瑞昌市。申请人文学利申请认定文思飞无民事行为能力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特别程序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申请人文学利的代理人桂新华称,申请人文学利与被申请人文思飞是父子关系;被申请人文思飞目前未婚,没有配偶;被申请人文思飞在福建打工,摔伤住院治疗,在做手术过程中出现手术意外,经福建正方圆司法鉴定所鉴定为一级伤残,目前处于植物生存状态。故请求法院依法宣告被申请人文思飞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并指定申请人文学利为被申请人文思飞的监护人。被申请人文思飞的代理人詹细妹称,申请人文学利的代理人桂新华所述属实。经审理查明:申请人文学利与被申请人文思飞是父子关系。被申请人文思飞目前未婚,没有配偶。2017年8月30日,被申请人文思飞因伤在福建省医科大学××医院××街中心卫生院住院治疗。2017年6月5日,福建正方圆司法鉴定所鉴定认为,被申请人文思飞因伤致缺血缺氧性脑病,经住院手术治疗后,目前处于植物生存状态,意识功能丧失,不语、不动、无表情,参照《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第5.1.1.1之规定,被申请人文思飞伤残程度评定为一级伤残。本院认为,被申请人文思飞经鉴定目前处于植物生存状态,符合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构成要件,申请人文学利主张宣告被申请人文思飞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申请,依据充分,本院予以支持。申请人文学利系被申请人文思飞的父亲,且被申请人文思飞的母亲詹细妹对申请人文学利指定监护人的请求无异议,故由申请人文学利作为被申请人文思飞的监护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规定,判决如下:一、宣告被申请人文思飞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二、指定申请人文学利为被申请人文思飞的监护人。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魏 湘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汤恒贞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