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283执391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刘鹏、刘晨东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平度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度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鹏,刘晨东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283执391号申请执行人刘鹏,男,1987年8月17日生,汉族,住青岛市市南区。被执行人刘晨东,男,1968年4月24日生,汉族,住青岛市四方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刘鹏与被执行人刘晨东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在执行过程中于2017年6月2日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以履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平度市人民法院(2015)平民三初字第1025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李 强审 判 员 刘 刚助理审判员 王伟明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毛善智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