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402执535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浙江荣泰科技企业有限公司、嘉兴市科亮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嘉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浙江荣泰科技企业有限公司,嘉兴市科亮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杨伟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402执535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浙江荣泰科技企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嘉兴市南湖区凤桥镇,组织机构代码:14656849-1。法定代表人:曹梅盛,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居新铭、俞佳伟,浙江圣文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嘉兴市科亮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嘉兴市东栅魏塘桥东(嘉兴市南湖区长城建筑工程公司内5幢1层),组织机构代码:69387284-7。法定代表人:杨伟林。被执行人杨伟林,男,1974年4月7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醴陵市。申请执行人浙江荣泰科技企业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嘉兴市科亮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杨伟林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嘉南巡商初字第549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浙江荣泰科技企业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嘉兴市科亮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杨伟林支付货款175390元、违约金20000元、案件受理费1904元、保全费1400元,本院于2016年2月29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于2016年2月29日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和财产申报令,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申报当前及一年内的财产情况,被执行人申报其公司名下尚有存货等若干;查询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车辆及房产信息,未查到可供执行的财产;查明被执行人嘉兴市科亮电子有限公司名下无股权登记信息,被执行人杨伟林名下有嘉兴市科亮电子有限公司股权,因同为本案被执行人,故股权暂无处置价值;对被执行人嘉兴市科亮电子有限公司名下的存货等物品予以评估拍卖,但经两次拍卖均因无人报名而流拍,使该批物品无法变现,申请执行人亦不同意对该批物品以物抵债;本院已对被执行人杨伟林采取司法拘留措施;2017年5月27日,双方当事人自行达成和解,被执行人杨伟林已支付90000元,余款自2017年6月起每月支付10000元,直至付清;已对被执行人限制高消费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院已于2017年6月7日向申请执行人书面告知本案的执行情况,并听取申请执行人对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意见,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2016)浙0402执535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余清河代理审判员 于 洋执 行 员 蒋宇炜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童 烨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