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1625执恢2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07-24
案件名称
廖国武与河源市锦生房地产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东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源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廖国武,河源市锦生房地产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东省东源县人民法院执 � � 裁 定 书(2017)粤1625执恢2号申请执行人:廖国武,男性,1986年9月2日出生。委托代理人黄小艳,广东粤冠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河源市锦生房地产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袁应波。委托代理人刘向民,广东法开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廖国武与被执行人河源市锦生房地产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本院督促,被执行人已于2017年6月16日履行完毕,申请人向本院申请本案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河东法民一初字第104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黄志放审判员 陈丽芳审判员 陈华成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欧阳锋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