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豫1425民初1074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张中华与赵光亚、蔡新英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虞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虞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中华,赵光亚,蔡新英,余建辉,吴矿伟,蔚洋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虞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425民初1074号原告:张中华,男,1969年11月9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虞城县。被告:赵光亚,男,1976年4月16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虞城县。被告:蔡新英,女,1969年12月20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系被告赵光亚之妻。被告:余建辉,男,1970年7月12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虞城县。被告:吴矿伟,男,1975年8月18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夏邑县。被告:蔚洋,男,1988年9月23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虞城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张中华与被告赵光亚、蔡新英、余建辉、吴矿伟、蔚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未缴纳案件受理费,于2016年6月10日向原告送达催缴诉讼费通知书,限其自收到催缴诉讼费通知之日起7日内向本院交纳案件受理费10800元,逾期则按原告自动撤回起诉处理。原告没有按照通知规定的期限交纳案件受理费。本院认为,原告进行民事诉讼,依法应当交纳案件受理费。原告没有按照通知规定的期限交纳案件受理费,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条、第二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张中华自动撤回起诉处理。审判长  马新兰审判员  胡长聚审判员  赵进伟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秦小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