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豫0402民初418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08-24

案件名称

垫富宝投资有限公司与李国锋、平顶山市长征旅游运输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顶山市新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顶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垫富宝投资有限公司,李国锋,平顶山市长征旅游运输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平顶山市新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402民初418号原告垫富宝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邢台市新河县新兴街东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53030821104XL。法定代表人耿君彩,系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岩磊、王光辉(实习),河南首位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国锋,男,汉族,1975年10月22日出生,住鲁山县。被告平顶山市长征旅游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新华区四矿口(平西汽车站办公楼四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4027407286385。法定代表人刘建平,总经理。二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勇,河南魏征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受理原告垫富宝投资有限公司诉被告李国锋、平顶山市长征旅游运输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垫富宝投资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垫富宝投资有限公司在诉讼中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垫富宝投资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审 判 长  闫兴斌代理审判员  康梦龙人民陪审员  姚秋娟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徐 鹏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