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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1181民申17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09-17

案件名称

严耀国、张建平等民间借贷纠纷申诉、申请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丹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丹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严耀国,张建平,季荷娣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五条

全文

江苏省丹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1181民申17号再审申请人(原审被告)严耀国,男,1962年4月27日生,,汉族,丹阳市人,住丹阳市。被申请人(原审原告)张建平,男,1969年5月21日生,,汉族,丹阳市人,住丹阳市。原审被告季荷娣,女,1964年6月22日生,,汉族,丹阳市人,住丹阳市。再审申请人严耀国与被申请人张建平及原审被告季荷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本院于2011年12月1日作出的(2011)丹民初字第171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于2017年6月2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再审申请人严耀国称,前妻季荷娣自1999年涉赌以来,嗜赌成性、屡教不改、债台高筑,历年来,再审申请人为季荷娣偿还债务数百笔,所有案件和债务所涉借据均系季荷娣一人签写。再审申请人在开庭时也举证了季荷娣用于赌博的借据、保证书、偿还赌债的记录等并要求法院向公安部门调取抓赌的证据。季荷娣的借款纯系赌债,未用于家庭共同生活,法院判决申请人共同偿还存在错误,要求法院对原案进行再审。本院经审查认为,再审申请人严耀国的再审申请已超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的再审期限,故再审申请人要求对原案进行再审不符合法律规定,对其再审申请本院予以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严耀国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徐文元审 判 员  张建红代理审判员  薛文婷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田 莉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