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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103民初2185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07-19

案件名称

哈尔滨厚邦运输有限公司与长春市宽城区环境卫生运输管理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哈尔滨厚邦运输有限公司,长春市宽城区环境卫生运输管理处

案由

运输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

全文

吉林省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吉0103民初2185号原告:哈尔滨厚邦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外区南十四道街80号。法定代表人:赵云明,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迟坤,吉林济维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长春市宽城区环境卫生运输管理处,住所地吉林省长春市宽城区凯旋北路*号。法定代表人:袁梓毓,处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朱东风。委托诉讼代理人:杨东。原告哈尔滨厚邦运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厚邦公司)与被告长春市宽城区环境卫生运输管理处(以下简称宽城环卫运输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本院于2017年5月2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法定代表人赵云明,被告委托诉讼代理人朱东风、杨东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厚邦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宽城环卫运输处赔偿厚邦公司垫付货物损失费用125343.52元;2.判令宽城环卫运输处赔偿厚邦公司营运损失20000元;3.判令宽城环卫运输处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2016年7月18日,厚邦公司与案外人哈尔滨哈飞工业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哈飞公司)签订运输协议,由厚邦公司负责承运哈飞公司的仪器设备。2016年11月17日,厚邦公司接受委托将哈飞公司的仪器设备运往辽宁海城,并指派员工李金龙驾驶×××号重型货车进行运输。当天晚21时,李金龙驾车行驶至台北大街亚泰大街西100米处时,与宽城环卫运输处工作人员乔琳驾驶的��单位环卫作业车(车牌号X)相撞,经长春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宽城区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乔琳负事故主要责任,李金龙负次要责任。事故发生后,经公估认定哈飞公司货物损失826000元,×××号货车修车费用69347.89元。厚邦公司积极找到宽城环卫运输处及哈飞公司协商赔偿事宜。经协商,由厚邦公司作为承运人先对哈飞公司货损进行赔付,并对损毁车辆进行修理。宽城环卫运输处按照主次责任的划分,愿意承担70%的赔偿责任,即(826000元+69347.89元-2000元交强险)×70%=625343.52元。宽城环卫运输处的环卫车商险500000元、交强险2000元已经支付给了厚邦公司,目前宽城环卫运输处还应当承担125343.52元,尚未赔偿,同时应当承担厚邦公司停运期间的运输损失,故提起诉讼,请求依法维护厚邦公司合法权益。宽城环卫运输处承认厚邦公司提出的全部诉讼请求。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宽城环卫运输处承认厚邦公司诉讼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判决如下:一、长春市宽城区环境卫生运输管理处赔偿哈尔滨厚邦运输有限公司垫付的货物损失125343.52元;二、长春市宽城区环境卫生运输管理处赔偿哈尔滨厚邦运输有限公司营运损失20000元。上述款项,长春市宽城区环境卫生运输管理处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210元,减半收取计1605元,由长春市宽城区环境卫生运输管理处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许勇花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冯琳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