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191执780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何子军、窦万涛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何子军,窦万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191执780号申请执行人何子军,男,1977年7月1日出生,住黑龙江省桦南县。被执行人窦万涛,男,1978年7月16日出生,住黑龙江省依兰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2016)浙0191民初3616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06月21日立案执行。被执行人窦万涛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窦万涛的银行存款155336元。本裁定立即执行。执行员 张清华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王霄雯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