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824民初3114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原告袁某诉被告靖边县某贸易有限公司50095队、王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靖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靖边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袁某,靖边县某贸易有限公司50095队,王某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陕西省靖边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824民初3114号原告袁某,男,汉族,住靖边县。被告靖边县某贸易有限公司50095队负责人李某,系井对负责人被告王某,男,汉族,住靖边县。本院在审理原告袁某诉被告靖边县某有限公司50095队、王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袁某于2017年6月28日向本院申请撤诉。经本院审查,原告袁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袁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3元,减半收取51.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崔光全审 判 员 周永东人民陪审员 谢青山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马利伟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