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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102执1125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06-29

案件名称

王淼与绿地地产集团长春海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淼,绿地地产集团长春海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第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102执1125号申请执行人王淼被执行人绿地地产集团长春海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上列当事人因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由于被执行人未能按(2017)吉0102民初1248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履行,故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42、243、244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绿地地产集团长春海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存款人民币7602.81元(含执行费50元)及利息或查封、扣押其等值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中明审判员  王 冰审判员  黄志刚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潘建华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