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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104民初4016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陈煌宇、刘白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煌宇,刘白玉,佟宝钢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104民初4016号申请人:陈煌宇,男,1974年1月12日出生,汉族,住长沙市岳麓区。被申请人:刘白玉,女,汉族,1962年11月8日出生,住长沙市雨花区。被申请人:佟宝钢,男,汉族,1959年12月11日出生,住长沙市雨花区。申请人陈煌宇与被申请人刘白玉、佟宝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陈煌宇于2017年6月21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冻结、扣押被申请人刘白玉、佟宝钢在银行的存款300000元或其他价值相当的财产,担保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28日向本院出具了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函,自愿为陈煌宇的财产保全申请提供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陈煌宇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申请人刘白玉、佟宝钢在银行账户上的存款300000元,如帐上无款或存款不足,则存入不限,取款冻结,直至冻足上述款额后方可支取;二、如帐上无款或存款不足,则查封、冻结、扣押被申请人刘白玉、佟宝钢与应冻结款额价值相当的其他财产。案件申请费元,由被申请人刘白玉、佟宝钢负担。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周 建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高嘉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