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甘0723民初1236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09-26
案件名称
临泽县供热公司与赵伟峰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泽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泽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临泽县供热公司,赵伟峰
案由
供用热力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临泽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甘0723民初1236号原告:临泽县供热公司。法定代表人:丁居彬,系该公司经理。组织机构代码:620723100001188(1-1)委托代理人:田育铭,该公司员工。被告:赵伟峰,男,1971年3月1日出生,身份证号×××,汉族。原告临泽县供热公司与被告赵伟峰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5日立案。原告临泽县供热公司于2017年6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临泽县供热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朱 荣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尚雪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