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114执1540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8-06-12
案件名称
成都世友海绵制品有限公司、张帆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新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成都世友海绵制品有限公司,张帆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成都市新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114执1540号申请执行人成都世友海绵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新都区新繁镇民印村10社。法定代表人钟伯其,总经理。被执行人张帆,男,汉族,1987年3月21日出生,住四川省泸州市纳溪区。申请执行人成都世友海绵制品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新都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川0114民初318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张帆逾期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成都世友海绵制品有限公司��2017年4月1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7年4月17日依法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被查封的财产暂无法处置变现,现申请人书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新都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川0114民初3180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予以终结。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义务。如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消失,申请执行人可随时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剩余债权。本裁定书自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如对本裁定有异议,可在收到本裁定之���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书面异议。执行员 黄 勇执行员 何志坚执行员 孟铭原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钟 波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