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豫0103民初7492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08-07

案件名称

河南长和系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与郑州古吧饮食文化有限公司、李阳志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河南长和系文化传播有限公司,郑州古吧饮食文化有限公司,李阳志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03民初7492号原告:河南长和系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金水路228号12号楼31层3119号。法定代表人:余爽,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杜子晗、张振楠(实习),河南程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郑州古吧饮食文化有限公司,基本信息不详。被告:李阳志,基本信息不详。原告河南长和系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诉被告郑州古吧饮食文化有限公司、李阳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进行了审理。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广告发布费15500元及违约金4650元,共计20150元(违约金按照损失的30%计算);2、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5年7月27日,原被告双方签订《电影媒体广告发布合同》,约定自2015年9月1日至2016年8月31日在二七万达影院、奥斯卡升龙电影城为被告发布映前广告,被告于合同签订之日起3日内向原告支付广告发布费定金2.1万元,此后每个季度广告上映前支付本季度相应广告费用6.25万元,置换3.75万元。现原告按合同约定履行了义务,但被告拒不支付相应的广告发布费用。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仅支付了部分款项,至今仍有15500元尚未支付。故原告诉至法院,请求判如所请。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起诉必须有明确的被告。本案原告未能提供明确的被告,亦未能提供被告详细准确的送达地址,依法应当予以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河南长和系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03元,退回原告河南长和系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一式十二份,上诉于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李 娇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张亚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