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绥执字第524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07-11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李希筠与被执行人张晓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绥芬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绥芬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希筠,张晓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绥芬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绥执字第524号申请执行人:李希筠,女,1970年2月10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黑龙江省绥芬河。被执行人:张晓华,女,1965年5月17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黑龙江省密山市。李希筠申请执行张晓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陈洪亮以双方自行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销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和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4)绥执字第524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俊东审判员 石 磊审判员 庞金船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罗 浩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