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1623民初794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09-21
案件名称
原告邻水县好客东方大酒店有限公司与被告广安利达空调工程有限公司、秦辉民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邻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邻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邻水县好客东方大酒店有限公司,广安利达空调工程有限公司,秦辉民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邻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1623民初794号原告:邻水县好客东方大酒店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邻水县鼎屏镇东方明珠7幢负2层3单元1号。法定代表人:司敏,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游志德,男,1965年5月21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邻水县,公司副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谢学铭,男,1967年1月19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邻水县,公司行政经理。被告:广安利达空调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金安大道一段34号。法定代表人:秦平元。被告:秦辉民,男,1974年11月8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原告邻水县好客东方大酒店有限公司与被告广安利达空调工程有限公司、秦辉民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6日立案。原告邻水县好客东方大酒店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邻水县好客东方大酒店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邻水县好客东方大酒店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16948元,减半收取计8474元,由原告邻水县好客东方大酒店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白深郡审 判 员 陈 于助理审判员 胡 松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甘文玉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