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25刑终55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12-05
案件名称
额日敦塔娜、赵卫平危险驾驶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内蒙古自治区锡林郭勒盟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锡林郭勒支公司,额日敦塔娜,赵卫平,宝音巴图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锡林郭勒盟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内25刑终55号原公诉机关西乌珠穆沁旗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锡林郭勒支公司。法定代表人李守财,职务:经理。住所地:锡林浩特市希办白音街滨河小区滨河写字楼*楼。诉讼代理人周春慧,王亚峰。系该公司法务。被上诉人(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额日敦塔娜,女,1986年4月28日出生,蒙古族。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人)赵卫平,男,1983年1月9日出生,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汉族,高中文化,无职业,群众,无前科。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6年8月30日,被西乌珠穆沁旗公安局取保候审。原审第三人宝音巴图,男,1992年2月9日出生,蒙古族,牧民。西乌珠穆沁旗人民法院审理西乌珠穆沁旗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赵卫平犯危险驾驶罪一案,2017年3月13日作出(2017)内2526刑初5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原审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锡林郭勒支公司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原审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锡林郭勒支公司的代理人周春慧、王亚峰,原审被告人赵卫平,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额尔敦塔娜,原审第三人宝音巴图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西乌珠穆沁旗人民法院(2017)内2526刑初5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二、发回西乌珠穆沁旗人民法院重新审理。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恩 和审判员 齐 山审判员 布 和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马璨涛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