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鄂0902民初1795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07-12

案件名称

张敏与王松、吕思思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孝感市孝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孝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敏,王松,吕思思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孝感市孝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902民初1795号原告:张敏,女,1991年7月11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孝感市孝南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朱凡,湖北锡爱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代为承认、变更、放弃诉讼请求,代收法律文书。被告:王松,男,1986年2月10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孝感市开发区。被告:吕思思,女,1987年1月28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武昌区。原告张敏与被告王松、吕思思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8日立案,原告张敏于2017年6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敏以与被告王松、吕思思达成庭外和解为由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敏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100元,减半收取计10050元,由原告张敏负担。审判员  熊小清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晏 飞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