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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桂0821刑初250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杨贵云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平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南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贵云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四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平南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桂0821刑初250号公诉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平南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杨贵云(曾用名杨六妹),女,1991年7月13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农村居民,住广西平南县。因本案于2017年2月24日被传唤并因吸毒于同日被强制隔离戒毒二年。因涉嫌犯贩卖毒品罪,于2017年3月28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平南县看守所。平南县人民检察院以平检公刑诉[2017]18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杨贵云犯贩卖毒品罪,于2017年6月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年6月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7年6月27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平南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林柏辉、代理检察员姚裕静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杨贵云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7年2月23日14时许,被告人杨贵云在平南县平南镇北胜街一栋出租屋,贩卖了1小包毒品甲基苯丙胺(冰毒)给梁某(1999年2月26日出生)。同日23时许,被告人杨贵云又在上述地点以100元的价格将1小包毒品甲基苯丙胺贩卖给梁某,后被公安民警当场抓获,公安民警在梁某身上扣押得甲基苯丙胺0.36克。上述事实,被告人杨贵云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书证受案登记表、扣押清单、手机通话记录照片、微信转帐记录照片、称量毒品记录及照片、户籍证明、抓获经过、办案说明、尿检记录及报告、强制隔离戒毒决定书、现场称量毒品笔录及照片,证人梁某、臧某的证言,贵港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检验鉴定报告,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及照片、指认现场笔录及照片、辨认笔录及照片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杨贵云违反国家对毒品管理的法律法规,贩卖毒品给他人吸食,其行为已触犯刑律,应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杨贵云犯贩卖毒品罪罪名成立。被告人杨贵云到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依法可从轻处罚。为维护社会治安秩序的稳定,保护公民的身心健康,净化社会环境,惩罚毒品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四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杨贵云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2月24日起至2018年8月23日止;罚金限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二、继续追缴被告人杨贵云非法所得人民币100元,没收上缴国库。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贵港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五份。审判员 黎 鹏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林钊妃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