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381执87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杜飞与李琦为合同执行裁定书
法院
邓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邓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杜飞,李琦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邓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1381执87号申请执行人:杜飞,男,汉族,生于1979年8月23日,住邓州市赵集镇。被执行人:李琦,女,生于1965年9月15日,汉族,住邓州市穰东镇。本院在执行杜飞与李琦为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外出下落不明,家庭财产无法变现,申请人现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豫1381执87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杨虎城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刘法宝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