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0111执恢130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12-22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刘某某钱某某与被执行人韩某某赵某某土地租赁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苏家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某某,钱某某,韩某某,赵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沈阳市苏家屯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辽0111执恢130号申请执行人刘某某。申请执行人钱某某。被执行人韩某某。被执行人赵某某。申请执行人刘某某钱某某与被执行人韩某某赵某某土地租赁纠纷一案,被执行人已将全部案件款交付法院,本院已将案件款全部发放给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同意结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苏民三初字第102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执行长 郭利兵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李京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