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603执5014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绍兴柯桥支行、绍兴市晨阳针纺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绍兴柯桥支行,绍兴市晨阳针纺有限公司,绍兴市一阳针纺有限公司,绍兴县肖绍纺织印染有限公司,绍兴新画面纺织科技有限公司,潘关贤,诸彩利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603执5014号申请执行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绍兴柯桥支行(组织机构代码:67721829-8)。住所地:绍兴市柯桥区鉴湖路732-744号、育才路***号。代表人:潘志刚,系该行行长。被执行人:绍兴市晨阳针纺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77648668-5)。住所地:绍兴市越城区袍江工业区高速北侧出口处。法定代表人:潘关贤,系总经理。被执行人:绍兴市一阳针纺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60078569315XH)。住所地:绍兴市越城区袍江工业区高速北侧出口处。法定代表人:潘关贤,系总经理。被执行人:绍兴县肖绍纺织印染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72009483-4)。住所地:绍兴市柯桥区安昌镇���陵村。法定代表人:林芳,系总经理。被执行人:绍兴新画面纺织科技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600307507420Q)。住所地:绍兴市袍江杭甬高速公路以南(三江村)。法定代表人:潘关贤。被执行人:潘关贤,男,1966年2月2日出生,汉族,住绍兴市越城区。被执行人:诸彩利,女,1968年10月19日出生,汉族,住绍兴市越城区。申请执行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绍兴柯桥支行与被执行人绍兴市晨阳针纺有限公司、绍兴市一阳针纺有限公司、绍兴县肖绍纺织印染有限公司、绍兴新画面纺织科技有限公司、潘关贤、诸彩利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6)浙0603民初576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判决确定:被执行人应向申请执行人支付全部款项5937957.06元及利息,另向本院交纳案件受理费、财产保��费合计31685元。因被执行人未履行上述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6年11月3日立案并指定执行员叶国民执行本案。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已向被执行人绍兴市晨阳针纺有限公司、绍兴市一阳针纺有限公司、绍兴县肖绍纺织印染有限公司、绍兴新画面纺织科技有限公司、潘关贤、诸彩利发出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仍未履行。经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和财产管理机关对被执行人名下的存款、车辆、房产、股权等财产情况进行查询,发现被执行人绍兴市晨阳针纺有限公司名下位于绍兴袍江杭甬高速公路以南1幢(房产证号:袍江096**)房地产和被执行人绍兴县肖绍纺织印染有限公司名下位于绍兴市柯桥区安昌镇前畈村(房产证号:01××89)的房地产均已另案首先查封并抵押给他人,暂无��处置;另发现被执行人绍兴市晨阳针纺有限公司名下有车牌号为浙D×××××号、浙D×××××号、浙D×××××号、浙D×××××号汽车、被执行人潘关贤名下有浙D×××××号汽车以及被执行人诸彩利名下有浙D×××××号汽车合计六辆,本院已对上述六辆汽车依法拍卖,拍卖所得款合计178710元,优先扣除本案诉讼费用31685元后,将剩余拍卖款147025元支付给本案申请执行人。此外,被执行人名下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亦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名下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或财产线索。本院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并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浙0603执5014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向本院申请继续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洪震兴审判员 戴张奎审判员 章亚伟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胡银平 来自